遼寧鐵道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序言
遼寧鐵道職業技術學院始建於1948年,前身是錦州鐵路技術學校,屬中專層次;1953年更名為錦州鐵路學校;1955年更名為鐵道部錦州鐵路運輸學校;1958年更名為錦州鐵道學院,設大專部和中專部;1962年又調整為錦州鐵路運輸學校;1969年與錦州鐵路司機學校合並,更名為錦州鐵路工人學校;1972年更名為錦州鐵路局中等專業學校,恢複中專辦學;1973年將司機學校分出,校名恢複為錦州鐵路運輸學校;2005年7月,學院由鐵道部移交遼寧省人民政府,劃歸教育廳直屬管理;2008年升格為高等職業院校,更名為遼寧鐵道職業技術學院。2010年學院通過遼寧省高職院校人才培養工作合格評估,2013年被確定為首批遼寧省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學校立項建設單位;2017年獲批遼寧省高水平特色專業群立項建設學校;2019年成功入選全國職業院校學生管理50強;2021年獲批遼寧省高等職業教育興遼卓越院校和興遼卓越專業群立項建設單位。曆經半個多世紀的發展,遼寧鐵道職業技術學院已經成為以鐵路特有專業為主體和特色,以城市軌道交通專業為輔助,以智能製造裝備、新一代信息技術專業為支撐協調發展的現代高職院校,是我國軌道交通人才的重要培養基地。
麵向未來,學院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辦學方針,聚焦“內涵建校、特色興校、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發展戰略,著眼“特色鮮明、質量優良,行業一流、省內示範”辦學目標,厚植“大道致遠、 國脈所係”家國情懷,秉承“誠信、務實、奮進、自強”的校風、“明德篤學、嚴謹求實”的校訓和“鐵院鐵律、大道致遠”的學院精神,堅持改革創新,不斷追求卓越,為全麵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不懈奮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為推進現代大學製度建設,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促進學院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製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適用本章程。學院章程是學院製定內部管理製度及規範性文件、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的依據。
第三條 學院中文全稱:遼寧鐵道職業技術學院,簡稱:遼鐵職院;英文譯名:Liaoning Railwa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學院注冊地址:遼寧省錦州市淩河區鬆坡裏129號(郵政編碼121000);學院網址:http://www.esgom.com。
第四條 學院由遼寧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家教育部備案,隸屬遼寧省教育廳管理,為全日製普通高等職業學院。
第五條 學院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院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麵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麵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高等教育辦學規律,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實施高等職業教育,適當開展非全日製學曆繼續教育和非學曆繼續教育,積極開展中高職對接及校企合作辦學。
第八條 學院堅持依法辦學、專家治學、民主管理、科學決策的治校方略,致力於構建現代大學製度。學院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教學以學生為本,培養目標以能力為本,通過教育教學活動,培養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麵全麵發展的、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國工匠。
專業定位:以鐵路特有專業為主體和特色,以城市軌道交通專業為輔助,以智能製造裝備、新一代信息技術等地方經濟支柱產業類專業為支撐。
第九條 學院根據社會發展、行業企業和地方經濟建設的需要,依法調整辦學模式和專業設置,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製定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規劃,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十條 學院開展高等職業技術全日製學曆教育、非全日製學曆教育和非學曆教育。學曆教育主要實施全日製高職層次職業技術教育,積極爭取適時舉辦本科層次職業技術教育。非學曆教育主要開展繼續教育、企業員工培訓、職業技能等級培訓與認定,為軌道交通行業、企業培養管理和技術人才。
第十一條 學院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及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對學院進行管理,核準學院章程,監督學院辦學行為,評價考核學院教育質量,支持學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學院的分立、合並、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須經學院黨委會審議通過後報省教育廳審批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 管理體製與組織結構
第一節 黨政組織與決策機製
第十三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遼寧鐵道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簡稱學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製。按照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基本管理體係,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協調製約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製。
第十四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院黨委全麵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學院黨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麵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院基本管理製度,討論決定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特別是重大問題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
(四)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嚴把政治關,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製機製,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麵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院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製,發揮學院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院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學院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院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十五條 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製,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麵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學院應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黨的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院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院工作,主要對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麵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根據領導班子成員的提請與院長商議後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讚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方可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書麵意見不計入票數。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學院黨委會依據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遼寧鐵道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紀委),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設立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必要人員。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學院紀委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院黨委推進全麵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第十九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麵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製度、重要行政規章製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製定和實施具體規章製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製,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為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院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院長辦公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學院行政工作實行院長領導,副院長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製。副院長協助院長負責某些方麵的工作並完成院長委托的工作,對院長負責。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變更或者撤銷負責有關行政事務的專項工作管理委員會、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可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內設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職能。各行政組織機構根據學院的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院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院務公開和信息公開製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學院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院教學、教研科研、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麵的谘詢和建議機構。校務委員會依據其章程組建,成員由學院主要負責人、在職與退休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以及群眾團體和有關單位的代表組成。
學院校務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學院的總體發展規劃、重大發展戰略、重大發展項目、重大改革方案和舉措等進行谘詢;
(二)受學院委托,對學院工作中某些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聽取和反映教職工和學生的意見與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圍繞學院的改革與發展,自主開展專項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與建議;
(四)其他需要校務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院本著精簡、高效、合理、規範的原則,設立黨務、行政、教務、人事、學生、教科研、後勤、繼續教育等工作管理機構,按各自職責範圍履行職能,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四條 學院教育教學工作實行學院、二級學院(部)兩級管理製度。二級學院(部)作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院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二級學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製度,集體研究決定本單位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放能的原則,依法設置學院二級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黨委教師工作部,代表黨委履行黨管教師工作職能,統籌協調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動協同創新,擴大、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二節 學術組織體係
第二十八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谘詢等職權。學院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專業建設、學術評價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院學術委員會由學院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人數與學院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並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院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係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院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麵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三十條 學院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確定係部的委員會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學術委員會委員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確定。特邀委員由院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確定。
第三十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實行任期製,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三十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院教學、教研及科研發展規劃及專業設置;重點專業、重點課程和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受院長委托對涉及重要學術問題的其他事項進行論證;
(二)設定學院教研科研工作相關政策,指導教研、科研項目研究方向和重點課題設置。對重大事項的可行性及教研、科研成果的學術價值進行評審,提出結論性意見;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查申報的各層次教研、科研項目,推薦各級各類縱向課題及教研、科研成果,審議重要的橫向協作項目,提供審查意見;
(四)評定、審議有爭議的教研、科研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糾紛問題;
(五)評定、審議學院設立的各類教研、科研獎項;
(六)對學院教研、科研經費管理實施監督;
(七)審議學院師資隊伍建設方案及擬引進的優秀人才;
(八)負責學院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相關工作;
(九)其他需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三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機製
第三十三條 學院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依據其規定履行職責,開展教代會的各項工作,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與監督的權力,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院處級幹部、青年教師、女教師、民主黨派代表應占一定比例。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製,任期3-5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更換和撤換按學院有關規定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學院教職工監督。
教代會3-5年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到重大事項,經學院、學院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
教代會在學院權限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製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製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遼寧鐵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代表大會(簡稱“院學代會”),是代表遼寧鐵道職業技術學院全體學生的群眾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學院團委指導下開展活動,代表全員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與監督。
院學代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審議並通過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審批大會形成的其他文件;
(二)討論並表決大會的各項決議;
(三)製定、修改學生會章程;
(四)選舉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五)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負責向學院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並提請他們及時向學生作出答複;
(六)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 院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院依法設立教育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建立各種群眾性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
第三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製度規定的範圍內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學院為群眾性組織和社會團體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三章 学 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院學籍,接受學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條 學院主要培養全日製大專層次學生,適度培養非全日製學生。全日製大專層次學生基本學製三年,學院為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根據其所修學分情況,依據相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四十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生行為準則和學院管理製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開展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麵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製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自覺接受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國防安全等相關教育,踴躍報名參軍入伍,積極參加軍事訓練、勞動教育和社會公益活動。
(四)按國家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院引導學生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依法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獎懲,采用“學院、二級學院、職能部門、班級”四級網絡化管理模式。學院為學生成長成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校內可以按學院規定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學院提倡和支持學生社團開展學術、科技、專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學生社團應在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製度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從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院為學生提供職業生涯指導、就業服務、心理健康輔導等服務。學院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形式的資助和救濟項目,允許學生在課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院對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或某一方麵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根據學院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十七條 學院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製,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依法建立學生安全管理製度,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第四十八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本院注冊但沒有學籍的接受非學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應當與學院簽訂教育服務協議。
學員按照國家和學院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院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四十九條 凡是曾在本院學習過的學生和學員、工作過的教職工均是學院校友。學院設立相應機構,聯絡和服務校友。
第五十條 學院校友會是學院校友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
學院校友會依法注冊成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五十一條 學院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係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院發展規劃與成就。
學院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院的建設與發展。學院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五十二條 學院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三條 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體。
學院對於納入國家事業編製的教職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學院對於未納入國家事業編製的教職工,依法實行合同管理。
教職工離退休以後為離退休人員。學院對於離退休人員依法按照國家和學院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院實行教職工公開招聘製度,依法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相關規定由學院依法另行製定和組織實施。
第五十五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製。
學院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麵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理、處分的依據。
學院對在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院管理和後勤保障等方麵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院規章製度、聘用合同的教職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五十六條 全體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應忠誠於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圍繞學院的辦學宗旨、辦學目標和辦學定位,激發責任良知,樹立規則意識,強化績效觀念,培育團隊精神,倡導民主理性,樹立和諧理念,共建和諧校園。
第五十七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貢獻)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院規定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麵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監督和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院的各項製度,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合理使用學院資源,自覺履行聘約或完成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
(四)樹立良好的師德風尚,遵守學術道德規範,自覺發展學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從事本院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學院實行教師任職資格製度和教師職務製度。
學院按照國家規定,對符合任職資格的教師,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進行聘任,依法簽訂聘任合同。
第六十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院依法保障與社會和學院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薪酬福利製度。
第六十一條 學院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院建立健全教職工進修、培訓製度。
學院建立教職工權利保障機製,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經費、資產、財務與後勤
第六十二條 學院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並以財政撥款為主。
第六十三條 學院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負責募集資金、捐贈項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學院鼓勵和支持院內各部門及個人麵向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合法獲取辦學經費。
第六十四條 學院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五條 學院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定,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製度,依法自主配置、處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實現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製;各級領導與部門按照學院責任製履行財務管理職責,主管財務的學院領導定期向學院黨委會、院長辦公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彙報學院財務收支狀況及管理情況。
第六十七條 學院財務實行預算管理,根據“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製預算,各項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預算管理。學院預算體係分別為日常經費預算、專項建設預算和基本建設預算。
第六十八條 學院按照《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製度》及有關法規和政策管理學院的財務工作。財務管理人員和財會人員都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崗位任職資格。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嚴格財經紀律。
第六十九條 學院建立財務內控體係,實行財務年度審計製度。主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七十條 學院建立後勤保障製度,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係,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一條 學院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數字化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
第七十二條 學院建立檔案管理製度。學院檔案管理機構對學院各類檔案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章 學院與社會
第七十三條 學院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和評估,適時向社會發布有關辦學信息,廣泛開展社會服務,積極爭取社會支持。
第七十四條 學院的權利是: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製定學院的發展戰略規劃,自主開展教學活動、教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交流與合作,管理學院內部事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預;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製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係科招生比例,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依法依規自主製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開展教研科研、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
(四)依法依規健全校內教材管理製度和工作機製,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製定和優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係,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學校黨委對學校教材工作負總責;
(五)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教學、教育科學研究、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六)依法保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七)依法依規自主決定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晉升和解聘,自主決定和調整教職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八)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為學生或學員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九)對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學術誠信的教職工和學生,根據學院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經政府物價部門核準,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
(十二)依法依規開展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文化機構和行業企業之間的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十三)依法獨立或者與社會組織、行業企業和個人合作辦學,依法合理收取費用;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五條 學院的義務是: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接受遼寧省人民政府和遼寧省教育廳的監督和指導;
(二)提升麵向國家人力資源強國的職業教育能力、麵向行業企業和區域經濟發展的技術服務能力,開展高水平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建設辦學質量保障體係,促進辦學質量的持續改善;
(三)尊重和維護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學院內部監督機製,加強紀檢、審計和法律監督;
(五)依法公開學院信息,保障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六條 學院依據自身的辦學資源和特色優勢主動對接國家、地方和行業發展需要,密切與社會、行業和企業的聯係,堅持需求導向、全麵開放、深度融合、創新引領的原則,開展全方位合作,為區域經濟社會繁榮和行業企業發展提供服務。
第七十七條 學院積極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組織、機構的合作,推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工作的開展。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院國際化發展。
第七章 學院標識
第七十八條 學院校訓:明德篤學,嚴謹求實。校風:誠信、務實、奮進、自強。教風:厚德、厚學、嚴謹、嚴格。學風:求知、求實、自律、自強。
第七十九條 學院徽誌:徽誌呈圓形,由內、外兩部分構成,外環為學院中英文對照名稱,內核為徽誌基本圖形。主圖案以“L”和“I”為設計元素演變形成,背景為綠色。徽誌設計表明學院追求和諧與卓越的堅定信念、獨特的地域特點與行業優勢、無窮的發展活力和勃勃生機以及悠久的辦學曆史和文化底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製定和修改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學院黨委會審定,由院長簽發,報遼寧省教育廳核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會負責解釋。本章程是學院運行的基本規範,學院其他規章製度必須依據本章程製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院長、學術委員會或教代會提議,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啟動章程的修訂: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院的舉辦者發生更替;
(三)學院發生合並、分立、更名等變化;
(四)學院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製、運行機製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院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